买房意外“非正常死亡”,10万押金被勒令赔付

近日,上海奉贤区发生一起有关房屋“历史”的诉讼,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。 2024年1月,李女士通过中介与罗女士签订了《房产买卖中介合同》,并以总价298万元购买了奉贤区一套房子。合同签订当天支付定金10万元。卖家罗女士表示,签完合同后,他在和朋友聊天时得知自己88岁的爷爷于2020年在家中去世。经与其他家属核实,确认其系自杀。他立即联系中介采访李女士夫妇。 2024年3月18日签署了一份“附加协议”,其中包括:“知道另一名88岁男子在住所内死亡,并承诺不存在其他他杀、被杀或其他重大隐瞒情况”; 》交易价格调整为298万余并提出降价10万元,并承诺带上买家应缴纳的税费。他认为,接受降价即代表李女士接受了该房子的全部条件。在签订《房产买卖合同》后,罗女士告知她,一名老人在房子内死亡。至于何时得知“自杀”的具体情况,中介表示,她“无法记得”及时卖掉房子,中介不收取任何费用。很快,李女士说出了老人死亡的真相,并询问罗女士:“如果您平时生病了,我们可以理解老人。我们一直说,生、老、病、死是正常的。”罗女士辩称。“与杀人相比,这是很轻微的。他自愿离开了这个世界。如果你实在不愿意,我们也不能强求,但如果你明白的话,也是有道理的,我们也愿意多付出一点。”李女士考虑再三后,决定不做。不买它。他认为罗女士认为老人在家中自杀的重要事实是诈骗,于是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适用押金罚金,要求对方双倍押金20万元,缴纳律师费3万元,并赔偿租金损失21000元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因为女士的“中介合同”,或者说他在签署《附加协议》时没有明确死亡的真实原因。 ” 未及时、全面通知,导致李女士未能达成购房意向,构成违约。李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罗女士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。最终,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确认《房产买卖中介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终止;被告罗女士须将双倍押金20万元返还原告李女士。剪辑:余欣怡 视频剪辑:施亚娟 剪辑:吴伊娜